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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-95
文章來自:海灣消防設備 發布時間:2014-01-17 16:21
中華人民共和國--標準
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-95
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第20號
--標準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45-95,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,已經有關部門會審,現批準局部修訂的條文,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,該規范中相應條文的規定同時廢止。
現予公告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
1999年3月8日
中華人民共和國--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—95(1997年版)
主編部門: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
批準部門: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
施行日期:1995年11月1日工程建設--標準局部修訂公告第8號--標準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45/95,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,已經有關部門會審,現批準局部修訂的條文,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,該規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。
現予公告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
1997年6月24日
關于發布--標準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的通知建標〔1995〕265號根據--計委計綜〔1987〕2390號文的要求,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,已經有關部門會審。現批準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45/95為強制性--標準,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J45/82同時廢止。在執行本規范個別規定如確有困難時,應在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的主持下,由建設單位、設計單位和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協商解決。本規范由公安部負責管理,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,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
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
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-95
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第20號
--標準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45-95,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,已經有關部門會審,現批準局部修訂的條文,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,該規范中相應條文的規定同時廢止。
現予公告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
1999年3月8日
中華人民共和國--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—95(1997年版)
主編部門: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
批準部門: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
施行日期:1995年11月1日工程建設--標準局部修訂公告第8號--標準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45/95,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,已經有關部門會審,現批準局部修訂的條文,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,該規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。
現予公告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
1997年6月24日
關于發布--標準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的通知建標〔1995〕265號根據--計委計綜〔1987〕2390號文的要求,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,已經有關部門會審。現批準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45/95為強制性--標準,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J45/82同時廢止。在執行本規范個別規定如確有困難時,應在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的主持下,由建設單位、設計單位和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協商解決。本規范由公安部負責管理,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,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
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

